跨境投資架構與投審司合規

跨境投資架構雙向合規設計


(1) 台商赴大陸投資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依法須向經濟部投審司辦理申報。不同投資型態可能涉及 事前申請核准、事後申報或事後備案 等不同程序,若未依規定申報,未來在資金回台、股權轉讓或上市規劃時,往往會面臨銀行審查或主管機關查核的風險。本專案協助企業盤點既有投資架構,判斷最適合的申報方式,並完成投審申請與投資架構優化,使企業在兩岸投資活動中同時兼顧 合規、效率與未來資本運作彈性。

【台灣上市公司集團併購浙江電機廠股權實例】

業主背景: 5位個人於2010~2012年間透過塞舌爾公司以1,200萬美元投資浙江電機廠,並無向經濟部投審司申請核准,存在違法投資大陸情事。

核心問題
  • 台灣上市公司集團於2023年欲併購浙江電機廠,業主存在違法投資大陸情事,造成併購案破局風險。
  • 5位個人另於2015年相互進行塞舌爾公司股權轉讓,並無實際支付價金,個人存在贈與稅風險。
我們處理
  • 向經濟部投審司主動陳報及改正申請2012年之前與2015年未核准的大陸投資行為。
專案成果
  • 業主取得經濟部投審司改正函後,協助業主與台灣上市公司談判浙江電機廠股權交易流程,再向經濟部投審司事先申請「大陸企業股權轉受讓」取得核准函,成功協助業主於2023年10月完成台灣上市公司集團併購案。

(2) 台灣公司赴國外投資

       台灣公司赴國外投資,依法須向經濟部投審司辦理申報。不同投資金額可能涉及事前申請核准、事後申報等不同程序。《產業創新條例》已於2025年5月7日修正通過第67-3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國外投資規定相關罰則,尚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未來在國外投資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對所投資之外國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漏未申請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將面臨撤回投資、1,000萬元以下罰鍰的風險。

【台灣上市公司以債權轉增資越南公司實例】

業主背景: 台灣上市公司對外投資薩摩亞公司再轉投資越南公司。

核心問題
  • 台灣上市公司對外投資之薩摩亞公司,於2017~2021年陸續借款合計2,700萬美元給其再轉投資之越南公司,借款契約到期但越南公司已無償還能力。
我們處理
  • 盤點業主董事會議紀錄、12份借款契約、3份匯款水單,協助核實債權確實存在,向經濟部投審司申請「國外增資越南公司」。
專案成果
  • 協助業主投資越南公司金額從900萬美元提高至3,600萬美元,並取得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完成合法以債權轉增資越南公司。

(3)僑外資投資台灣

       台商透過境外公司以海外僑外資架構投資台灣,涉及投審司審查、公司法規定及產業相關限制。若投資架構設計不當,可能影響公司治理、股權流動或未來資本市場規劃。本專案協助企業設計僑外資投資台灣的合法架構,辦理投審申請、股權結構規劃及相關合規文件準備,使企業在吸引外資、整合集團股權與未來融資或上市規劃上具備更高的法律與財務可行性

【BVI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購買辦公大樓實例】

業主背景: 2014年個人持有BVI公司(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前),想透過BVI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購買辦公大樓及出售節稅。

核心問題
  • 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
  • 透過直接買賣外國公司股權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不動產出售利益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達到節稅效果。
我們處理
  • 協助業主向經濟部投審司申請「外資來台」核准函。
專案成果
  • 取得核准函後,協助業主設立BVI公司台灣分公司,業主於2014年投資購買2戶台中市辦公大樓,於2020年出售2戶辦公大樓,因土地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業主出售該2戶辦公大樓交易所得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免徵房地合一稅。

(4)陸資來台投資

       中國大陸企業來台投資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相關產業規範,主管機關對允許經營之營業範圍、資金來源、股權結構與實質控制人均有嚴格審查。本專案協助企業釐清投資人背景與實質控制關係,設計符合規定的投資架構,並辦理投審司審查申請與後續合規管理,使陸資投資在合法前提下順利落地,同時避免因認定錯誤而產生投資無效或行政處分的風險。

【大陸上市公司來台投資失敗實例】

業主背景: 大陸光電產業上市公司。

核心問題
  • 業主想來台投資LED螢幕產業,藉由立足台灣,目標為拓展台灣及海外市場。
我們處理
  • 協助查詢陸資來台投資「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限制條件包括:
    1.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專案審查通過;
    2.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 另追查業主本身股東結構發現有「國營企業」持有10%股份,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業主存在被經濟部投審司限制來台投資風險。
專案成果
  • 協助業主分析來台設立公司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且存在被經濟部投審司限制來台投資風險,業主決定不再耗費龐大資金與時間調查台灣市場,轉而將資金投入開發越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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