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分配遺囑預立

『留給親人最後的一封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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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留下遺囑,將存款、股票、不動產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隨即引發爭產風波,三子張國政無法接受遺囑內容,向法院提起遺囑無效之訴,經一審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定張榮發當時具有遺囑能力,有公證人及2名以上見證人,所有簽名符合密封遺囑法定要件,確認張榮發遺囑有效,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故遺囑的法律效力在於「遺產分配」,對於其他事項例如後事處理、企業經營方針或人事安排等並無法律強制力,只能當作留給家人的遺願;民法第1190~1195條規定,預立遺囑屬於「要式行為」,成立遺囑時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要件,一有瑕疵將被認定遺囑無效,則需回歸應繼分的分配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預立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方式。預立遺囑方式的公信力、隱密性、方便性及優缺點各有不同。遺囑的英文是「Will」,顧名思義是將您的期望及意願寫下來,但千萬不要認為自己白紙黑字寫下書信交代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仍需事先諮詢專家意見為上。

  漢邦提供『資產分配遺囑預立』的服務,以家庭和諧為最高原則,協助客戶評估選擇合適的遺囑預立方式,並核算繼承人之應計分與特留分之份額,權衡資產指定配比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遵循客戶意願預先草擬遺囑範本,輔助客戶完備應有的要式行為及程序作業,最終完成具法律效力之遺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