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公告),即便持股比例未達 25%,若一方的購銷、勞務等經營活動受到另一方實質控制,仍將被認定為關聯方。
依據《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及《金融機構客戶受益所有人識別管理辦法》(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之規定,企業在辦理商事登記、變更或金融業務時,必須如實備案並核實最終控制人身份。這兩項法規的落地,使得過去隱蔽的境外股權架構與層層控股轉向透明化,也為監管機構在判定跨境關聯交易時,提供了更為精確的判斷。
這種由「形式合規」轉向「實質穿透」的監管轉變,直接影響企業的轉讓定價策略與特別納稅調整風險,企業務必重新審視跨境交易架構,以確保符合最新的合規要求。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規定,年度內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若達到以下任一標準,依《2016年42號文公告》規定,企業必須準備同期資料(分為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1) 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年度往來金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
(2) 金融資產轉讓:年度往來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
(3) 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年度往來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
(4)其他關聯交易:合計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主體文檔旨在提供跨國企業集團全球業務運行的整體視角。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企業,應準備主體文檔:
(1) 年度跨境關聯交易: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2) 集團申報義務:企業所屬的跨國企業集團已編製主體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説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同期資料的準備與提供有嚴格的時限規定,企業不可輕忽:
| 文檔類型 | 準備時限 | 提供時限 |
|---|---|---|
| 主體文檔 | 集團年度結算後 12 個月內完成 | 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 |
| 本地文檔 | 關聯往來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
| 特殊事項文檔 | 關聯往來年度次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透過境外關聯貿易商銷售海外,長期處於虧損及微利狀態,公司設立7年來僅繳納企所稅人民幣834萬元,並獲土地返還等政府補助款逾人民幣3,800萬元;被認為利潤異常遭立案調查,稅務局要求以7.16%成本加成率補稅人民幣2,138萬元。
主張境外貿易方為非關聯方並逐一舉證;針對稅局所選取之13家可比對象重新進行可比性分析,以人民幣494萬元自行設算結果作為談判底線,持續推動稅局從1,500萬元逐步讓步至口頭報價人民幣1,200萬元。
最終以補稅人民幣1,100萬元加計利息人民幣154萬元結案,並確立5.66%成本加成率作為後續年度調整基準。
稅局發出《跨國集團情況調查表》,要求揭露10年度價值鏈流程及相關資訊,所要求之揭露範圍已超出法定轉讓定價申報義務,客戶面臨過度揭露敏感商業資訊之風險。
引用《跨國集團情況調查表熱點問題解答》,主張無法區分單項交易類型時得填寫整體利潤額,限縮揭露範圍;並建議事先整理各交易類型數據備查。
成功依法限縮調查表揭露範圍,並建立相關交易數據備查資料,降低後續稅務詢問之應對負擔。
在受益所有人透明化與實質控制判定趨嚴的趨勢下,及早編製合規的轉讓定價三層文檔是規避稅務風險的核心。歡迎預約漢邦顧問諮詢,由專業團隊為您進行風險評估並協助文檔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