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審會申辦及應準備文件
對大陸地區投資

『核准函成反洗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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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會計師提供最專業的服務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投資不論是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皆須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如未事先申請核准或事後申報,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過去經濟部投審會並無積極查核對大陸投資未申請許可之違法情況,銀行於跨境匯款也不遵循中央銀行外滙作業規定,嚴格審查客戶身分與交易文件,惟在銀行加強反洗錢措施與國內法規授權後,跨境匯款與大陸台商貸款業務,將嚴格要求客戶提供匯款之依據文件,包括契約、投審會核准函等。可預期的是未來台灣企業或個人對大陸或國外投資匯款,投審會核准函將成為銀行審查的必要文件。

一、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投審會核准之服務範圍

  針對大陸投資申請投審會核准服務,漢邦將指派專業顧問師對每位客戶的需求與現況做專業評估,分析申請案件類型、風險與困難程度,並代為撰寫申請書與篩選提供投審會審核之證明文件,代理客戶答覆投審會所提出之問題與撰寫補件說明相關文書。

  1. 簡易審查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大於USD100萬但未超過USD5,000萬,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及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由投審會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2. 100萬美元以下審查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小於USD100萬,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投審會申報。
  3. 專案審查
      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大於USD5,000萬,由投審會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投審會委員會議審查,專案審查案件委員會議審查項目包括: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狀況、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勞工事項安全及策略事項。
  4. 股權轉受讓事先申請
      受讓人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轉讓人與受讓人可共同具名備函申請;並應於轉讓後6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受讓人為非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報請投審會核備。
  5.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外債轉增資申請
      無論增資金額高低多寡,均應於投資實行前,向投審會申報或者申請許可,視投資金額多寡,採行簡易審查或100萬美元以下審查申請方式。
  6. 實行投資核備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於開始實行後6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投審會備查。
  7. 註銷、減資、投資架構變更、大陸企業更名、股本匯回、盈餘匯回核備
      經投審會核准之大陸投資案件,若之後擬執行投資的方式或已實際執行投資的方式與原先向投審會所申請核准的投資方式不同時,應向投審會申請修正變更或於核備時同時辦理變更。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
  8. 主動陳報及改正申請
      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並回台投資者,處分之罰鍰金額按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NTD 1億部分,以NTD 5萬元計之。投審會通知限期補正相關文件,限期內仍不補正者,投審會將繼續查辦,當事人將不適用主動陳報可酌減罰鍰金額之規定。
      如投審會作出罰款處分書,於限期內須到投審會出納櫃檯繳交罰鍰。將繳款收據及改正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改正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