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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簡稱AEOI),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向該國稅務主管機關申報外國居住者的金融帳戶資訊,以便與他國稅務機關進行交換。
以往台商企業或個人,利用掛名股東分散最終受益人在海外收益或簡化公司登記程序;採用交易規劃隱匿企業利潤在低稅負或免稅地區;透過境外金融中心(OBU帳戶)的便利性自由進行資金移轉,惟當台灣開始與各國稅務機關交換境外金融帳戶資訊時,台商企業或個人存留海外的金融資產,都將無所遁形並遭受衝擊。
為了協助台商企業或個人瞭解現行投資架構、交易流程在反避稅、反洗錢風潮下的影響與因應,漢邦設計了一個“投資架構及交易流程”規劃專案。主要站在兩岸三地反避稅、反洗錢相關法令要求下,檢視台商企業或個人潛在的涉稅風險,以及隨著兩岸三地法令變化,提供台商企業或個人可行之稅務解決方案及設算稅負成本給管理階層做為決策參考。
依據台灣《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相關規定,公司股東獲配之股利總額,不論是來自國內或國外公司,除應依法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未來尚涉及遺產及贈與之稅負。
檢視集團各成員實質股東與登記股東差異,在多股東在各集團公司持股比例實質相同前提下,就實質股東應享有之權利及應承擔之義務,依據實際出資額,提供最適之投資架構、調整方式及集團公司間的相互持股安排,以使各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及應承擔之義務與其出資額相一致,並具有合理的各項納稅義務。
檢視集團公司間的交易現況,並考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發布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簡稱AEOI)及「共同申報準則(CRS)」,針對過去運用不具營運實質的境外公司,隱匿海外利潤以規避實質稅負的情況,在客戶及供應商交易調整的可行性下,規劃集團整體最適的進、銷流程(包括:單流(憑證流)、金流、物流三流一致的疏理)及利潤配比。
依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59號文)、《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698號文)、《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7號文)等相關規定,設算因第1點股東權益正名,大陸公司境外投資方被稅務機關認定涉及股權轉讓時,通過審閱集團大陸公司財務報表、會計科目內容及相關資料,作為評估股權轉讓公允價值的設算基礎,並評估設算股權轉讓時所涉及的相關稅費。
提醒注意:根據前述法令要求及合理評估股權轉售讓價格,向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稅務申報前仍須由 貴公司委請外部合法資質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資產公允價值報告(鑑價報告)確認最終股權、資產轉讓的公允價值,才能分析判斷最終的股轉稅費。
依據上述股東權益正名及交易流程安排,考量現況投資架構轉變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負成本及集團公司管理當局與股東間的溝通情形,並配合兩岸三地相關法令規定之異動,提供最適調整步驟及時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