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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加強稅收與社保稽徵力度-案例解析

  • 課程介紹:

    大陸加強稅收與社保稽徵力度-案例解析

       『稅收追繳與社保補繳,金額可能超過業主的預期!』

       
     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對於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若日常監理過程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或被發現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或存在虛假行為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追繳金額係自不符合認定條件或存在虛假行為年度起,追繳每年稅收優惠(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率10%),還要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5之滯納金。

        此外,依據《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追查近10年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然而,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若大陸居民企業擁有房地或有歷年未分配利潤時,被徵收之企業所得稅恐相當鉅大。

        對於社保費補繳,依據《社會保險法》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限期內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5的滯納金。
        社保費並無補繳時效限制,因此用人單位若過去存在少繳社保費或公積金情形時,所面臨之補繳金額風險恐怕不低。
        
        
    『要如何降低稅收、社保之追補繳與滯納金風險呢?』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漢邦財富傳承顧問公司特別規劃設計本課程,融合近期專案實務經驗,協助企業的經營者,以及會計、財務、稅務等主管及業管人員等,妥善因應主管機關各項作業稽查以及員工對於補繳社保、公積金或調整補償金之要求,以降低稅收、社保之追捕繳與滯納金風險。


    課程大綱:

        一、高新企業資格與稅收減免申報提醒案例;
        
    二、研發加計扣除申報提醒案例;
        
    三、境外股權調整稅收稽查案例;
        
    四、政策性搬遷條件與納稅案例;
        
    五、取得異常發票補稅通知案例;
        
    六、印花稅遭預警自查補繳案例;
        
    七、在製品成本結算異常遭核定徵稅案例;
        
    八、加工貿易手冊遭海關稽查補稅案例;
        
    九、社保費與住房公積金遭舉報補繳案例;
        
    十、經濟補償金遭要求協商多支付案例。

    研討時間:114年7月9日(三)下午14:00~17:00

    授課講師:趙正源會計師

    活動地點: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42號16樓(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演講廳)

    研討學費:NT$3,000(限上課前完成繳費),漢邦境外公司客戶可用服務額度抵扣研討學費。

    報名期間:到場聽課/遠端視訊

    我要報名

    【相關法令】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摘錄)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等發布國科發火[2016]32號,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9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16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19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2.稅收徵收管理法(摘錄)
    【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主席令第23號,於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32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5的滯納金。


    3.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摘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於2015年2月3日起施行】

        
    一、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一)對歸屬於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應作為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徵稅;
        (二)除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徵稅;
        (三)除適用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徵稅。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摘錄)
    【國務院令第512號,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91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123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5.社會保險法(摘錄)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席令第25號,於200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86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摘錄)
    【國務院令第350號,於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38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研討時間:
  • 研討地點:
    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42號16樓(漢邦管理顧問公司)
  • 授課講師: 趙正源會計師
  • 研討學費: NT 3000 元
  • 研討學費說明:
    NT$3,000(限上課前完成繳費)
    漢邦境外公司客戶可用服務額度抵扣研討學費
  • 名額: 60 人
  • 課程大綱:
        一、高新企業資格與稅收減免申報提醒案例;
        
    二、研發加計扣除申報提醒案例;
        
    三、境外股權調整稅收稽查案例;
        
    四、政策性搬遷條件與納稅案例;
        
    五、取得異常發票補稅通知案例;
        
    六、印花稅遭預警自查補繳案例;
        
    七、在製品成本結算異常遭核定徵稅案例;
        
    八、加工貿易手冊遭海關稽查補稅案例;
        
    九、社保費與住房公積金遭舉報補繳案例;
        
    十、經濟補償金遭要求協商多支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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