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會計法》修訂,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會計法》修訂重點在於大幅加重單位與會計主管人員之帳務違規責任,例如大陸公司整帳過程常見之私設會計賬簿,對單位與會計主管人員罰款提高至RMB 100萬以下與RMB 50萬以下;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可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罰款,若有授意各項帳務違法行為時,罰款恐高達RMB 500萬元以下。
對於上述帳務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執法力度是否同步加大,有待進一步觀察,目前大陸公司最好的預備作為就是進行帳務體檢與整理。
本課程彙整大陸公司帳務整理常見之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案,除涉及多種購銷交易模式外,尚包含較複雜的存貨、固資、成本、工資及研發費用等帳務,若有進行保稅加工貿易、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加計扣除申報等,還需注意財務帳與海關帳、研發輔助帳之調節合理性等。上述複雜帳務常因不同的經營目的使企業實際帳表與外部帳表不一致,集團帳務若打算正規化,需從大陸公司帳務開始整理,才可從交易的源頭更正。
內外帳一直是台商中小企業的常態,每套帳未依照會計法規或準則入帳編製,甚至無一定之入帳標準,是台商中小企業帳務累積已久之問題,在各地政府對企業帳務要求趨嚴方向下,是時候讓帳務恢復到本來應有的面貌了。
1.會計法(摘錄)
【2024年6月28日/主席令第28號】
第三一條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並出具檢查結論。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協作,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查賬。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一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二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七條 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