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大陸企業杜絕違法風險的
內控與內稽
觀察2026年大陸開始施行的幾則法令,可以感受到大陸企業在社保、稅收、會計等作業恐將面臨更強之官方稽查力度。
依據《關於開展2026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知》(蘇稅發[2026]3號)第3條繳費工資的確定,繳費工資的組成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執行。而2026年1月起廣東省及其他省市稅務局亦發布相關通知。由此觀之,大陸企業過去按當地要求下限繳費的灰色地帶已逐漸限縮。
依據《金融機構客戶受益所有人識別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5]第12號公佈,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規定,金融機構將具備更明確的權限與義務要求客戶提供股權最終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對於企業的登記要求,集團的股權架構在大陸金融機構與稅務機關更加透明,相對大陸企業若有境外股權轉讓或關聯貿易恐將曝光。
依據《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第8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從RMB 6萬降為RMB 3萬。大陸企業或員工若透過小金庫帳外交易或有資產盤虧管控問題等,恐存在遭舉報上述罪名之風險。
因此,大陸企業面對官方稽查的最好因應就是守法合規,而透過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定期內部稽核應是有效的方法。
漢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漢邦財富傳承顧問公司特別規劃設計本課程,融合近期專案實務經驗,協助企業的經營者,以及會計、財務、稅務、人事等主管及業管人員等,稽核大陸企業現況與補強內控制度。
課程大綱:
1.台灣總部對大陸企業稽核的原因與目的;
2.以排除違法為導向的內控管理;
3.內部稽核技術細部分解;
4.稽核作業之實用流程及表單;
5.大陸企業違法案例稽核與改善。
研討時間:2026年8月21日(五)下午14:00~17:00
授課講師:趙正源 會計師
活動地點:台北市民權東路3段142號16樓(漢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演講廳)
研討學費:NT$3,000(限上課前完成繳費),漢邦境外公司客戶可用服務額度抵扣研討學費
上課方式:到場聽課/遠端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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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1.關於開展2026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6年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2026年度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一)在我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2025年12月在職職工及2026年新入職職工進行申報。2026年1月6日前辦理停保的職工不在此次申報範圍之內。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報時間
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5月25日。
三、繳費工資的確定
(一)用人單位以職工2025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
(二)2026年新入職職工,用人單位根據職工起薪當月按全月計算的工資收入申報繳費工資。
(三)繳費工資的組成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1號)和《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用人單位以傷殘津貼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
四、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
(一)用人單位所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在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的,即為繳費基數。繳費工資高於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以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為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以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為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暫按202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執行,即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按24762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暫按4952元執行。待2025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資料確定後,省有關部門將發佈2026年度社保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並按規定進行徵收。
(二)全省2026年度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檔次暫不調整。
2.金融機構客戶受益所有人識別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5]第12號公佈】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法人、非法人組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
(二)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最終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三)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單獨或者聯合對法人、非法人組織進行實際控制。
前款第三項所稱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協議約定、關係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
如不存在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應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識別、留存的客戶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檔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二)受益所有人的權利狀況信息,包括受益所有權關係類型以及形成時間、終止時間(如有)。
對於透明度較高、信息披露充分的客戶,如上市公司和經官方信息驗證並確認屬於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金融機構識別、留存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應當至少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以及可以用於身份識別的照片。
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權利狀況信息還應包括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的比例;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權利狀況信息還應當包括受益所有人擁有收益權、表決權的比例;存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權利狀況信息還應當包括受益所有人實際控制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查詢核對後發現差異的,應當與客戶進行必要的溝通、核實。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認為由於自身識別不準確而導致差異的,應當更正其識別的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認為由於備案信息不準確而導致差異且差異重大的,應當在發現差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詢管理系統提交差異報告,記錄並留存報告的理由、差異確認的過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金融機構查詢核對受益所有人信息發現重大差異的,在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可以先與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係。
差異報告要素內容、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3.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