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台灣財政部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條文,本次修法重點為「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議題,包含:給予概括性的定義;規範DEMPE(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可比分析之貢獻與報酬;增採收益法作為常規交易方法。另有,可採單一可比未受控交易用以佐證、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等。上述內容可謂,更與國際接軌,但對普遍台商的影響不算太大,而且這是我們較為熟悉的台灣規定。
相對而言,我們鄰近的香港有關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之新規比較特別,也較不熟悉。香港公司未符合豁免條件,最晚應於2020年9月30日根據《2018 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及2019《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8號》備妥分部檔案(Local File)及總體檔案(Master File)等TP報告。
特別的是,大部分台商所設的香港公司並未在香港實質營運,而且只跟台灣、大陸或其他國家等境外客戶、供應商交易,是不必繳香港利得稅的;但是,只要不符合豁免條件,就必須要寫TP報告。而且,不同於台灣、大陸的規定,香港並未對Local File與Master File分級,也就是說:要寫就兩份檔案都要寫!
香港TP制度施行生效以後,便補足了兩岸三地的最後一塊TP拼圖,對台商的影響不言可喻。因為,以往利潤擠壓、暫存的空間,可能因此而不存在了。同時,也可能進而影響台商現有的交易流程、投資架構、利潤配置等既有的營運、財稅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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