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去年11月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於12月5日由總統公布,預計今年11月生效施行。《勞動事件法》規定,雙方當事人於勞動調解期間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如果是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就應受到拘束。故自勞動調解程序開始,企業即不應掉以輕心,應審慎以對。
《勞動事件法》明定企業有關舉證責任、文書與證據提出義務,包括未來新法施行後,只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就推定為工資;而未打卡不等同曠職,出勤紀錄如何記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出勤及紀錄等,均值得關注。因此,《勞動事件法》並非僅僅是「爭議處理程序」的法規,其中諸多規定,也對企業管理層面帶來一定程度的衝擊,企業實有必要進一步瞭解《勞動事件法》規定重點,並提早因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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