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分別於2018年底立法通過“Economic Substance Act”及“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Bill”,並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法令引入“Economic Substance Activity”經濟實質活動這一個新概念,完全顛覆以往對境外公司的管理要求,這對境外公司使用者將會帶來哪些衝擊與挑戰呢?
世界的變化,如同蝴蝶效應牽一髮而動全身,當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提出BEPS行動計畫(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計畫),倡導透過國際合作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租稅標準,並持續推動各種反避稅議題的探討與政策的落實執行,究竟這些演進中的變革對境外公司會帶來那些影響?而你是否做好了因應的準備?
前一波反避稅條款的制訂、洗錢防制法的監測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的交互影響,對境外公司已帶來不小的衝擊,新的一年2019年初面對境外公司註冊地法令的重大變動,境外公司的使用到底要如何規劃,希望藉著這次課程與您一起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