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函授課程)
在跨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境外公司反避稅(CFC、PEM)、反洗錢及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的影響下,個人境外資金正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稅務風險。
為迎接台商境外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2019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得自行辨認該匯回資金之性質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台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有四種態樣不必課徵所得稅:①非屬所得性質者;②屬所得性質,但所得年度為非居住者;③屬所得性質,但已逾核課期間;④屬所得性質,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問題是:如何提示文件以證明匯回資金係屬上述四種不必課徵所得稅的態樣?提示之文件是否可能也同時證明了另一筆海外所得或帶來更多的稅務風險?
除了發布解釋令外,立法院於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總統7月24日公布,行政院公告自8月15日起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境外資金如匯回至外匯存款專戶,第1年優惠稅率8%,第2年10%,資金如果在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4年內完成實質投資,則可向財政部申請退稅4%或5%,但如不進行投資則專戶內資金需綁5年後可分3年取回。同時,匯回的資金需先通過銀行依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審核後才可匯入外匯存款專戶,並由銀行代為扣取稅款。《專法》有效期只有2年,同時還附帶決議:於專法施行期滿後1年內(預計2022年)讓CFC反避稅條款上路施行。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的稅務規定業已完備,本課程將詳細解說個人匯回或不匯回境外資金所面臨的稅務問題與風險,如何從現行稅法、財政部的解釋令及《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中找出最佳的節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