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務部調查局及財政部之間存在業務聯繫通報系統早已是公開的秘密,根據以往經驗,國稅局所接獲通報並選案調查的個案,都是資金匯款明顯有許多不合常規或慣例之處,例如將海外資金以借貸名義匯回台灣,但卻不曾償還借款或支付利息;或將海外資金匯到股東、員工或朋友帳戶,再由這些個人帳戶支付員工薪資或供應商貨款;或境外公司將保費直接匯入國內保險公司帳戶購買以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
這些金流都存在遺贈稅、海外所得稅或營所稅的問題,加上2023年開始施行CFC稅制後,資金回台金流若是源自境外公司,則又涉及該境外公司是否為CFC稅制的課稅範疇,不只影響境外公司每年獲利必須視為已分配課稅,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資產及股權更被“錄案列管”,未來分配盈餘、股權轉讓、贈與或繼承等涉稅事項也被全數掌握。
此外,台灣為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強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作業,修訂《洗錢防制法》正式將『稅務犯罪』列為洗錢之特定犯罪(即前置犯罪),行政院發布的「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也指出,『稅務犯罪』為『最高風險威脅』之洗錢類型,並進一步修訂《稅捐稽徵法》加重逃漏稅的罰金及刑責,逃漏稅若被認定是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為之,或被加上洗錢罪名,則風險層級更因此提升到「刑責」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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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金匯入之稅務及刑事責任;
2.外匯交易通報及匯款洗錢態樣;
3.資金涉稅之匯款案例及解析;
4.資金回台之最適規劃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