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投審會於2020年12月30日已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改為「分層認定計算法」計算陸資持股。此修正條文預計從2021年開始實施,將出現原外資適用新法變更為新陸資、原陸資適用新法變更為新外資二種情形,大陸台資企業是否也受影響須向投審會主動申請上述變更情形?
投審會另於2020年12月30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增加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大陸投資須申請投審會之態樣。經濟部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政策、財政部個人匯回資金證明非為海外所得函令及銀行遵循外匯作業與洗錢防制規定審查跨境匯款;以及,兩岸企業進行上市櫃、會計師查核台灣公司認列國外投資均須提供投審會核准函為官方證明文件。台商赴越南、泰國等東南亞投資,是否也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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