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政府為順應個人所得稅改革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初發布了《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3號公告),著眼於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解決稅收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於台商、台幹、陸幹而言,有來源於大陸境外所得,都有了明確的規範。
《公告》規範了: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明確定義各類所得之所得來源地的辨別,也堵絕了“假賣股、真賣地”的避稅渠道;境外所得抵免計算方法,因應《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而同步修定,但維持“分國不分項”的計算方法;徵管配套規定,規範了抵稅憑證、追溯抵免、境外納稅年度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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